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犯罪处罚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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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不归还。而拆借资金是指经有权出借人同意,通过拆借协议相互调剂头寸资金。 2、性质上的区别。挪用公款罪是犯罪活动,而拆借资金一般是违纪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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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三是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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