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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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裁定举证规则: 1、事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不供给的,应承当不利结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免除劳作合同、减少劳作报酬、计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生的劳作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认举证责任承当时,裁定庭或是法院应依据公平缓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事主举证能力等因素确认举证责任的承当; 4、事主供给的依据经查验属实的,裁定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作者无法供给由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与裁定恳求有关的依据,裁定庭或许法院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供给,期限内不供给的,应当承当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有: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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