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死亡后,对其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收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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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林地除外,林地具有特殊性,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有自己的特色。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为了绿化山川,治理水土流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四荒”地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林地承包的继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慢,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林地承包也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这种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如果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由于林地并非任何人都能或愿意继承,一旦发生其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承包人投入到林地中的资金和劳动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条指出,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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