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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变化的意义是什么

2022-03-0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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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回复

专业分析:

一是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出现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等,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二是立案效率明显降低。根据上级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先行登记并出具《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填写,经立案部门核对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签收。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提笔问字;甚至有些当事人嫌麻烦,明确表示不愿填写或要求法官代为填写;另外,填写清单大概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来立案只需10分钟即可办理完毕,目前至少需要40分钟,严重影响了立案效率。三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四是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目前,社会舆论的不客观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五是个别单位关怠政、懒政。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行政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法院;有的甚至无根据地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相对人起诉权利和期限,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出现缠诉和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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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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