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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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式是如何确定的?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如果承包方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了第三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接包人和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因此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 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据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于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他们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这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需要指出的是,接包人、承租人作为征地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毫无权利。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是转包人和接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事先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计算标准; 二是当事人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的,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规则之一来处理: 其一是,如果通过调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取得等质、等量的承包地的,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作出变更即可; 其二是,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 其三是,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转包人、出租人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补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安置的对象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对承租人却没有任何的身份限制。 由于征地安置的对象限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要视其是否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定。如果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那么其当然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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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首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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