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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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教育行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维护、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会议服务、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名称: (二)营业执照: (三)身份证号码: (四)出资方式: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认缴出资:元人民币 (六)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元人民币,年月日。 (七)余额及缴付时限:元人民币,年月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提案权;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十)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四)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____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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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xxxx万元100%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 xx,身份证号: xxxx,住址:xxx;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 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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