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如何正确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合适。因为在过错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有助于保护相对方利益。 缔约过失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并非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此,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一、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二、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三、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 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合理的信赖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2)信赖人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 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一、固有利益固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
2024.05.12 62 -
无过错责任有没有说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
2021.04.08 151 -
请问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1.04.23 49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
2021-04-06 15,340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1﹑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
2022-02-15 15,340 -
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分类应该怎样划分?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指在民法典和侵权法中,与正在进行的合同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当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完全恢复,因此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
2024-12-12 15,340 -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探讨正确界定方法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系列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缔约过
2024-12-29 15,340
-
01:27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
1,424 2022.04.17 -
01:0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是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的利益损失; 3、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其在主
3,013 2022.04.17 -
01:18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个:1、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的;2、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20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