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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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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四)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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