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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设立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2024-12-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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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回复

专业分析:

动产质权设立的时间规定如下: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 在设立质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根据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 当事人应书面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及交付的时间。 3.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商设立最高额质权。 5.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物通常为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导致质权人遭受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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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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