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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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者房地产销售,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不包括本单位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务。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房地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在境内。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后出售,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一种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货物,那就是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和缴纳营业税。第一种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第一款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兼营应税服务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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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纳税义务。 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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