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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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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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21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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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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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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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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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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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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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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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