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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差异

2024-12-0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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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需要表意人决定。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需要第三人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第150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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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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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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