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42条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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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审查申请材料: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技术评审组,并将申请材料交评审组长。 3、不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 (二)技术评审 评审组应在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整改时间不包括在内)。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技术评审材料报发证机关。 (三)审批 发证机关接到技术评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 (四)颁发证书 发证部门自决定行政许可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1.抽查检验 简称抽验,是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有目的的调查和检查的过程,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方法对药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判断的一种重要手段。 2.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3.指定检验 是指国家法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的强制性药品检验。 4.复验 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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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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