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异议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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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异议是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及时审查,如果原裁定正确的,就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就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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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而在被保全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保全不服的时候,是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 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从其过程来看,案外人异议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 3、强制措施已经实施; 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可归纳为:诉讼中,法院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后,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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