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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撤回公诉案件?

2025-01-2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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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9回复

专业分析:

若在公诉案件提交法院时,被告人并非犯罪嫌疑,检察院将会撤回起诉,而非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第170条则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需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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