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后再抵押这个问题是怎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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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在物权法中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有担保法的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有规定不一致的时候要以物权法为准,那为什么还要担保法 2、保证也是一种担保,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1、《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而《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由于《物权法》第四编是在担保法基础上拟订的,两法中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当《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自然要以《物权法》为准。 2、从民法理论上讲,担保方式主要分为物权担保和债权担保两大类,物权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债权担保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保证属于债权担保(也称人的担保),而不属于物权范围。所以,《物权法》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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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果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然后设立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是最优先的。然后看抵押权是否登记,如果登记了,那么在抵押权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但是质权的设立在先,那么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都是质权优先。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权,那么要看谁设立的质权或者抵押权。如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那么留置权优先,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那么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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