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权修改处罚决定书陈述和申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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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采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陈述和申辩是指违反公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解释和辩解公安机关的指控的活动。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重要程序权,是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合法正确的重要制度。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角度来看,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不经批准或允许行使由他自己决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是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要义务。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绝不忽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违法行为较轻、应当受到较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确定是否真实。这种态度不仅表现为充分的倾听,也表现为必要的调查。更重要的是,经审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于主导地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先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再处理,是行政处罚先调查,后裁决原则的具体体现。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减少和防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错误,充分保护和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的除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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