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鉴定费用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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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该条规定的诉讼费是仅指案件的受理费,还是鉴定费用也包括在内。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是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后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有的是法院负担。就法院目前的状况来看,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维持日常的办公支出还有些紧张,如再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这项为数不小的费用,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确实难以保障。如果由提出申请的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负担,由于上述规定不很明确,有的申请方既请求鉴定,又拒交鉴定费;有的申请方即使愿意承担,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无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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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人来承担。人民法院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进行代收代付。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确定。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谁主张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就应当由谁承担,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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