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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2024-09-1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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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回复

专业分析: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 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n(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n(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n(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n(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n(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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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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