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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事项的常见问答

2024-09-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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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09-15回复

专业分析:

1.上述之更改需在合法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履行期间进行,且须是在合同暂未签署或是已完成尊重此前的有效期限内开始操作。简言之,劳资双方必须在此等待合同成型的期间内实践与维护劳务合同关系。若劳动合同尚未签约或已经完结,便不再需要进行变更处理。 2.修改劳务合同的工作唯有经过雇主及劳动者双方共同的共识和协商许可,才能够正式启动。任何将劳务合同单方面予以修改的行动均属无效,因为该等做法违反了双方互相尊重与合作的原则。 3.修改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硬性规定。劳务合同的修订并非随意为之,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所达成的变更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在经过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后,对于劳务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变更的书面协议,任何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将被视为无效。劳务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明确指出对劳务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应注明劳务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此项规定旨在防止劳资双方因劳务合同的变更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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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必须随附申诉书,同时还须根据被诉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申诉书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接收到申诉书之后,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或其他合适人士代为参与仲裁程序。 4.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自仲裁庭正式成立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5.在遇到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无法出席仲裁活动及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办案进程的客观因素时,应视为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且需报请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 6.若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咨询是否已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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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法定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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