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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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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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14个月,6级伤残补偿12个月。其他患有职业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劳动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补助60个月,6级伤残则补助48个月。标准为7级伤残的,补助三年,8级伤残则补助26个月,补助达到期限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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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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