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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会议的权力和职责是什么?

2025-02-0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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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拥有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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