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时能否当场对抗第三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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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能对抗夫妻双方对第三方的债务。第三方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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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房产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第三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归还债务。夫或妻一方清偿了第三人债务后,有权主张向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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