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加名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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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也就是说原来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房屋就从一方的婚前房产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 2、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在离婚分割时,应全面考虑该房产的资金来源、还贷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3、由于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往往出资较多,对房屋的贡献比另一方配偶大,同时也是房贷的申请人,这些因素是法院在进行分割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分割时,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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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房产一般由夫妻协议分割。若夫妻不能就该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的,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的,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的,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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