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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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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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能会促使我们需要对以往年度的利润进行相应的调增或减除:当企业发现以往年度存在较大规模的利润计算错误,或者反向情况时,为了保证今年度的最终利润总额不受此影响,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校正和调整。这种做法往往体现在对以往年度出现的重要错误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纠正上。那么,倘若在编报本年会计报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年初的数据进行修订,又或者在提交对比性会计报表时,我们需要对先前的数据进行修正,这同样有可能牵涉到之前年度的利润调整之事。至于那些发现与前期有关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会计误差,尽管我们无需使用“前度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一旦这些问题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了影响,就应当立即将其列入本期净亏损之中,同时也需调整个会计报表的其它相关分项数值,使之成为本期的数字。我们提到在发现与前期有关的严重会计错误时,应该采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包含了所有影响利润的因素,我们要依据它们对利润造成的影响大小,把误差发现期间的初期剩余收益进行调整,同时修改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的初期数值。总结而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一个通过运用可控制的会计手段来调整财务报表中的收入和费用等关键信息,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运作状况及财务状况的过程。这种调整方式有助于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进一步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为他们制定更为精准、合理的决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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