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及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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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还看到一些企业被称为某个合伙企业。事实上,这个合伙企业也分为许多类型,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如何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与其他类型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企业名称中含有普通合伙字样的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俗点说,当企业的债务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时,你的个人财产也要拿出来补上。此外,法律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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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且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限制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 3、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的字样。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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