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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会中止执行?

2025-01-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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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回复

专业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在15天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时,则应继续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当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六条,法院应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因此,在审查期间,法院是不中止执行的。 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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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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