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超20万离婚案不另收费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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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晨报记者李晓明 诉讼费用将多方面下调,为老百姓打官司大大“减负”。由国务院发布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在财产、婚姻、劳动等方面的诉讼费都有了明显下调,同时规定了几种不收取诉讼费和减半收取的情况。昨日,上海市高院立案庭向记者详细解读了新办法中的几大变化。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而旧办法则为10-50元,起点有所提高。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则有所下调。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旧的收费办法规定,财产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加收费用。 ■变化一:财产案件收费起点下调 根据新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到了2.5%。按比例加收费用的基数也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到现在的1万元。也就是说,新旧收费标准都规定财产案件最低按每件收费50元,但旧的标准规定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即开始按比例加收费用,而新的标准规定1万元以上的才按比例加收。这就大大减少了那些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新办法从1万到2000万划分了9个等级,每个等级按照不同的比例递减收取诉讼费,新标准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0.8%、0.7%、0.6%、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变化二:劳动案件诉讼费由50元变为10元 新办法调低了劳动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以前的每件50元下降为每件10元,以保障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变化三:执行案件改为“先执行、后收费”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新办法变为先执行后交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 旧规定中,申请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新办法仍然如此,但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过去是按0.5%交纳,而今后将按1.5%交纳。这意味着一旦赖账拖延执行,将比以前掏更多的执行费。 同时新办法规定,法院对公告、拍卖、评估、鉴定等费用不再代收代付。 ■变化四:上诉费标准下调 新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就是说上诉费可能低于一审的收费数额,而旧标准一般是按一审收费数额交纳上诉费。 ■变化五:明确4种情况不收取费用 新办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均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对管辖异议不成立的,仍需承担50-100元受理费,以加重对无理提出管辖异议的制约。 ■变化六:明确减半收费情况 新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变化七: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更加细化 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新办法对各类“免、减、缓”交诉讼费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将各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对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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