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 1、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的债务; 3、医疗费用所承担的债务; 4、夫妻因履行其应有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律义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因自身更好发展等原因需要支付教育培训费用的; 6、夫妻一方或
2022.04.14 248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
2022.04.14 242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
2021.02.04 115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
2022-05-11 15,340 -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付债务。从实践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等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子女、赡养
2022-05-09 15,340 -
如何认定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
2022-04-25 15,340 -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
2022-05-01 15,340
-
01:08
怎么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主要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4,080 2022.04.15 -
01:09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只有一方签名但事后一方认可的,也包括一方借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但是如果借的钱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则属于个人债务。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夫妻双方对外属于一个整体,特别是在有共同事业的情况
3,185 2022.04.17 -
00:52
什么是指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虽然是婚前所欠的债务,但是在婚后该笔债务用于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的;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第三
564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