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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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社会影响属非物质性损失范畴,即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与其它非物质性损失相似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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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是个弹性概念,可操作性较差。实践中一般将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等行为的出现,纳入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渎职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本质在于如何认定“恶劣”二字,什么程度才算是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行为性质本身是否恶劣。如果行为本身只是轻微的工作失误,而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集会,恶意夸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对这种人为的社会影响不能纵容。 (2)行为本身是否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分为显性的和隐性的两种情况。显性的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容易发现,如引发群众性集会、上访、静坐等。隐性的是指未显现出来的恶劣行为,并非是其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引发恶劣影响,而是由于公权力介入或上级机关纠正等原因而没有引发。 (3)危害程度是否与重大损失后果相当。法律对渎职罪明确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两种损失后果情形,在其他特殊的渎职罪名中,也规定了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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