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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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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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内容有: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
包括下列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 2.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 3.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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