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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走私论处的形式有哪些?

2022-12-3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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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回复

专业分析:

一、变相走私: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注意第二手购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推定走私: 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假借捐赠走私。 是指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物品、货物或者其他其他特定减税、免税物品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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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走私论处的形式有:未经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国家限制或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或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致使海关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运出区外的。

王黎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应缴税额,走私保税货物、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2、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3、推定走私。在内海、内湖、界河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4、假借捐款走私。行为人以借款的名义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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