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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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内容如下: 1、四分类标准:确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名称及具体表述。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2、七类主体:规定垃圾产生者(单位和个人)、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居民区、村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业委会)、旅馆餐饮快递物业等行业单位、垃圾收运处置行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七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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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面积政策条例
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
2020.05.06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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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7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2022-09-12 15,340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将采灌井移交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
2022-09-11 15,340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17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22-09-11 15,340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22-09-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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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与刑法的区别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该法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
4,760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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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4,82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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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可退市: 1、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同时决议不再在交易所进行任何交易; 2、公司向所有股东发起回购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的
8,014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