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或者建设用地的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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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县,组织规范的报件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二、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1)中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2、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四、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经地区行署审查。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四、占用集体土地组织报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文字材料 1、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8、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9、征地协议书; 10、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1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14、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可行性的说明; 15、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16、补充耕地为边补边占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耕地已补充的,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一般不允许先占后补)。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2、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5、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七套、图件材料七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五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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