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0条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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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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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国家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而制定的办法,在本办法出台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且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违法处罚行为也是十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行为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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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规范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个人的违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办法。规范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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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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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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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0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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