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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行为与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关系

2022-10-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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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回复

专业分析:

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在为实施违法犯罪携带非管制凶器盗窃的场合,尽管在携带之初存在盗窃以外的犯意,但转而实施盗窃的,系犯意转化,携带的目的转为实施盗窃。对于以杀人、强奸等犯意而携带凶器,在杀害、强奸他人后又临时起意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尽管行为人在盗窃之时随身携带了凶器,但携带凶器的目的是杀人、强奸,在盗窃时也没有使用该凶器的打算,故该凶器与盗窃行为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同时,携带凶器盗窃要求携带凶器在先,盗窃行为在后,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就已经携带了凶器,对于没有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而是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觉后从身边获取凶器用以压制被害人达到劫取财物或者拒捕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而应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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