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应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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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是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以开工时间到竣工时间的期间为计算依据。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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