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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离职,劳动关系是否终结

2024-11-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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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回复

专业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自动离职并不能自动触发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所说的“自动离职”实际上指的是员工未经企业批准,私自中断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的违法行为。如果职工的自动离职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名员工进行解聘处理。 如果因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该劳动者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离岗,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将随之终止。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终止”并非指劳动合同本身的终止,而是指劳动关系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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