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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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条件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主要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没有直接利益;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限制。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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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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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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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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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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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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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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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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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3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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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5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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