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异议怎样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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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们国家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申请认定、伤残鉴定程序以及相关工伤待遇做了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即使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亦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经调查后应当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意见书。该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而在收到决定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经鉴定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样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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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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