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有哪些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企业破产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作为程序法,追求诉讼效率应当是其目标之一。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 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分配的前提。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尽快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该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此,债权的申报和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完成。即使债权人没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应当尽快在第一次债权人召开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给予其救济的期限和机会。 因为,《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也就是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最长有十五天的救济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这十五天之内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就应当予以接受,及时进行审查,并编入债权表。债权人在此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债权,并没有额外增加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所以,补充申报人无须另行承担费用,而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一样对待。 申报人如果没有在以上的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的,那么应当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不得要求补充分配;二是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从主体、证据、时效、性质、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如认为申报依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当将该债权编入债权表,并提议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债权予以核查。 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此可见,为审查、核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必然会另行发生管理人审查费用(如取证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会议费用(如资料费、会务费、债权人参会的差旅费等)。而这些另行发生的费用,完全是因补充申报人逾期申报债权所致。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补充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而提起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的规定,是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因所交诉讼费的金额可能较大,甚至巨大,故有必要探讨一下该类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 补充申报人作为原告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后,如人民法院驳回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即由补充申报人负担,应当没有争议。 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即债务人(或破产人)败诉的,诉讼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或破产人)负担,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不管补充申报人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诉讼费用均应当由原告(即补充申报人)承担。 首先,补充申报人在行使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定程序、期限行使权利。如因不当或者不按照法定期限行使权利,由此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此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 补充申报人既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亦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十五天救济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于这种补充申报,尽管没有丧失权利,法律也保护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补充申报人没有依据法定期限和救济期限行使权利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这是补充申报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而正是因为设定了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才可以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以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补充申报人的申报,恰恰降低了破产效率,阻滞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在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就因为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破产程序延期近一年。因此,补充申报人当然就应当为这种阻滞效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次,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这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债权的一般方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债权的另一种特别方式。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其目的就是要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该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就是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既然如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就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不管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规定就包括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虽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定相冲突,但因企业破产法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等),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如果将因补充申报而发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或破产人)承担,则相应减少了债务人财产,降低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实际上是将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株连给其他债权人承担。这与企业破产法“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 企业破产法设定了这种对补充申报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是要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而且要使得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依法获得的既得利益不因补充申报人的逾期申报而遭受损害。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贯彻了“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不是将这种法律责任株连给主体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公司破产的规定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符合破产条件的就会宣告破产。
-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020.02.17 292 -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的规定有哪些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比,如共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聘任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共益债务,比如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管理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2、破产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补偿金等。 3、破产人没有完全缴
2020.05.09 273 -
法律对企业破产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如下: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020.08.21 245
-
新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是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必然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法律机制
2022-07-09 15,340 -
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内债有哪些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是企业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的解决债务的方法。一个企业在破产的时候面对的债务有的时候不仅仅是一家公司或机构,往往有多个债权人,包括企业的员工,有可能还会拖欠员工工资。那么破产清算职工内债会不会
2022-07-02 15,340 -
合伙企业破产有哪些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2022-07-24 15,340 -
企业破产法中有哪些财产分配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2022-07-31 15,340
-
01:34
企业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会有哪些因为经营决策或者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这时候相关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公司本身,就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制度,我国对此规定了《企业破产法》。同时,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就会发
1,623 2022.04.17 -
01:26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
2,702 2022.04.15 -
00:56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以下限制性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2,566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