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丧失后,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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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基于以下事实丧失: 一、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时自然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迁出户籍的。 三、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 四、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必须以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为前提,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尚未确认,则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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