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不设立抵押权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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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抵押权也未设立,未设立抵押权,就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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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成立。如果不完成物权登记,合同另一方就不能享有物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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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抵押权也未设立,未设立抵押权,就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
2022-11-0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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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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