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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差异是什么,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文

2024-09-02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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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09-02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2)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手段;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法律制裁手段。 (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作出的;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 (4)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一切危害国爱、社会,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5)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民,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6)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而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7)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因不同行政领域而不同。而刑事处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8)法律救济不同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刑事处罚相对人有提起上诉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两种救济手段。同一违法行为应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界限一般由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掌握,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程度,情节轻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刑事处罚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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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八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九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你们当地省上应该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看下上面的规定有没有相关条款,罚款额度以那上面的为准。 如果《实施办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情况就是属于现实实际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道法》上只区分了30%以下和以上两种情况,所以超载一吨的罚款额度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只要在这个幅度都是合法的,但是超过1吨就罚了500是明显过重的,针对这种处罚决定可以向当地政府,也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减轻处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复议相对要简单些,诉讼就很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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