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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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倒垃圾: 第一、要加强宣传,并在小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目前,武进区新开设的小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由物业统一送至处理场。因空间有限,老小区设置收集点难度较大,应当合理设置收集点。 第二、要加强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武进城管部门已查处43起偷倒垃圾,其中41起是个人所为。根据现有法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城管部门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标准为500-5000元。 第三、是处理建筑垃圾所需的费用,希望由政府与居民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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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偷倒建筑垃圾的包括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标准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刑罚量刑标准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b、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c、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d、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个人偷倒建筑垃圾给予警告并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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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是单位倾倒的,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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