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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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包括: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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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签订有效的管辖协议,则以协议约定为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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