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牵连犯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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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此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使其非法收受的财物与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对价关系,这无疑严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里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些分析。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传统刑法理论有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构成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让他人取得了利益。主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具体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当地限缩了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与请托人约定先收钱再办事,在甲刚收受了贿赂就被抓的情况下,因为甲并未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职务行为(收钱后来不及办事),按客观说不成立受贿罪(至少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甲一开始就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只收钱不想办事),按照主观说也不成立受贿罪。 专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最低的内容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是这种观点。很显然,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是超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与受贿行为不具有重叠关系,故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理应与之前的受贿罪并罚论罪。 第二,受贿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来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其他犯罪情节只能在由犯罪数额所决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起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中为他人谋利所构成的其他犯罪,通常都是较为严重的渎职犯罪。只有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进行并罚,才能在刑罚的裁量中同时兼顾到犯罪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也才能真正贯彻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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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比如:盗窃财物构成盗窃罪,之后的销赃行为属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只定一个盗窃罪。如果盗窃财物后,又伪造了国家机关的证件来证明该财物的合法性,之后卖给不知情第三人,那么之前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财物所有者的法益,构成盗窃罪,为了出售赃物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公共信用,但其本质是为销赃,而销赃的对象不知情,属于实施了虚假手段使买受人陷入赃物为合法财产的错误认识从而购买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就属于手段行为,而诈骗属于目的行为是为了销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与诈骗行为就属于牵连关系,择一重罪来认定即诈骗罪。而此时基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而构成的诈骗行为因为独立的行为触犯新的法益而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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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什么意思
牵连犯的意思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020.04.09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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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牵连犯的区别
一.受贿罪能适应数罪并罚吗传统理论一般认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从一重处罚。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原则。1.受贿罪的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罪,这是实行数罪并罚原则的客观基础。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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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15,340 -
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
2022-05-30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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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1-11-09 1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