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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和认定标准?

2022-03-22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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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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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是目的不同,前者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具有。与侮辱罪的区别是动机不同,前者是追求性刺激,后者是损害人格、尊严、名誉。量刑方面,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相关知识: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什么不同两者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例巨野县某小学老师张某因长期猥亵女学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判决一再上诉。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对张某的量刑确实存在问题,不是过重而是过轻,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12年。(人民网6月23日) 2013年10月份,在该起案件一审和终审判决期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依照这一最新的规定,张某在教室内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这也是张某终审改判为十二年的重要依据。另外,张某的妻子陈某也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从这个案件看来老师人品有问题,问责学校是关键。任何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是责任部门首当其冲,陈某在校期间猥亵幼童长达一年之久,甚至公然在教师行猥亵之举动,难道就没有学生流传的风言风语?难道学校当真没有发现一丝苗头?到底是学校对老师的信心太满还是学校领导的不作为在作怪呢?如果能早一点发现,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么多小孩子被迫害。一直以来,教师都是光明神圣的形象,但是教师也是人,也有喜怒哀乐,我们无可厚非。老师将魔爪伸向学生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就不得不引人深思,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师不为师”现象何时可灭?这一个个被猥亵的儿童是在用血与泪为我们社会道德敲响了警钟。最后,要杜绝禽兽老师的荼毒,家长的关心是关键。新闻中的小丽是因为张某告诉其家长她抽烟的事情后才愤而不平反告张某。但是,父母作为孩子的引导者和培育家,孩子的心性如何,是否开心为何没有让身为人父的他们早被提醒?孩子是我们的希望,但是孩子更是弱小的,需要的是我们的保护和正确的引导。小孩子一生中出现的可悲又有谁能偿还?所以,家长多一份关心,学校多一份担心,教师多一份诚心,我们祖国的幼苗才会真正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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