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让在离婚后看望孩子应该怎样处理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离婚以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不让看望孩子的,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当初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对探视权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如果其不听法院要求,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
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处理方法: 1、离婚时有判决书确认的,根据判决书行使探望权; 2、离婚判决书未对探望的方式等进行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
2022.02.13 326 -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应该怎么做
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是享有探望权,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除非对方认为你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对方需要配合你行使探望权,如果不配合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4.26 124 -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1.02.23 133
-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现在我可以不给看孩子就看望她吗?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2022-05-07 15,340 -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该如何处理
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是享有探望权,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除非对方认为你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对方需要配合你行使探望权,如果不配合的话,可以向人民法
2022-05-14 15,340 -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应该怎么做
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是享有探望权,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除非对方认为你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对方需要配合你行使探望权,如果不配合的话,可以向人民法
2022-05-14 15,340 -
如何处理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望孩子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
2022-06-29 15,340
-
00:59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望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望孩子的话,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方式并没有先后之分。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看望孩子的行为确实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话,例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生活上的重大恶习,会影响
407 2022.07.02 -
01:21
离婚以后对方不让看望孩子怎么办
离婚以后,对方不让看望孩子的话,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说明清楚看望孩子的原因:如果对方长期拒绝自己看望孩子,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损害。另外需要注意,如果对方仍然拒绝自己一方看望孩子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
373 2022.06.06 -
01:11
离婚后一方不让看望孩子怎么解决
离婚之后,一方不让看望孩子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最简便、而且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与对方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说明自己并不是想要抢回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通过探望孩子,与孩子
435 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