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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动产担保物权竞合关系要如何处理呢?

2023-07-15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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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回复

专业分析:

合理,你朋友的事例是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这两种担保物权均以占有为其构成要件,本来是不宜在同一物上同时设定这两种权利的,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两种竞合的可能:一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因法定事由而使得质物被第三人留置的,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此时,留置权的效力高于质权,应优先受偿。二是留置权成立后,经原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留置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权的;或者经留置权人同意,原所有人又以该留置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权的。此时,应视为留置权人自愿放弃了对留置物的占有,这种放弃行为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导致了原留置权效力的贬损。因而,质权的效力因高于留置权而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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